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53号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
被告: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龙穴山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