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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指字第27号

薛克臣、代光玲与沂南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克臣,代光玲,沂南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薛克臣,居民。申请执行人代光玲,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梁立民,局长。申请执行人薛克臣、代光玲与被执行人沂南县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立(2015)沂南执字第1539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执字第1539号一案指定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密启娜

审判员  陈会杰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