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398号原告孟凡涛,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志,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来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涛与被告朱红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涛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红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涛撤回对被告朱红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孟凡涛负担。
审判员 宋振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