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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582号

姬改风与雷丽云、雷秀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姬改风,雷丽云,雷秀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姬改风。被执行人雷丽云。被执行人雷秀田。申请执行人姬改风与被执行人雷丽云、雷秀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雷丽云、雷秀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姬改风经济损失12224.39元,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秀田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雷丽云被依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仍未履行。经查询,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单朝民

审判员  XX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同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