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42号
申请人:XX松。
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营银行存款12000元。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
申请执行人XX松与被执行人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42号
申请人:XX松。
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营银行存款12000元。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