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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52号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2号

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

委托代理人:张豫军、王丽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丽,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