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2号
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良。
委托代理人:张豫军、王丽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丽,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