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34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同福,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杨敬初。被告万蕾。被告寇顺祥。被告袁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被告杨敬初、万蕾、寇顺祥、袁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杨敬初、万蕾、寇顺祥、袁世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9元,减半收取2084.5元,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程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