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杨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项士君
审 判 员 任秀华助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