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29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杨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项士君

审 判 员  任秀华助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