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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671号

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与钟勇、曹献红、宋玉刚、崔昭君、董淼、马庆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钟勇,曹献红,宋玉刚,崔昭君,董淼,马庆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牛乃敬,董事长。被告钟勇,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曹献红,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宋玉刚,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崔昭君,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第三人董淼,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马庆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勇、第三人曹献红、宋玉刚、崔昭君、董淼、马庆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钟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居民身份证》载明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钟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