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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53号

崔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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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53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岳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被告岳某某的面包车(车牌为津DAD5**)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王秀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