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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52号

杜心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心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杜心轩,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茂,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1325民初52号杜心轩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