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华阳口腔医院门诊部。住所地:慈溪市。投资人:柴利国。
委托代理人:方亚芳,系慈溪××口腔医院门诊部员工。
被执行人:陈国龙。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86号慈溪华阳口腔医院门诊部诉陈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国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华阳口腔医院门诊部借款300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290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