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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21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锦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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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满族,1992年12月19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发展试验区。本院依据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535号仲裁裁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结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5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