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10号原告张爱珍,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济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一,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珍诉被告万济江、万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爱珍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田 蕾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