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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四

刘水泉与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水泉,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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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水泉

被执行人:张观亮

被执行人:仉永兰

被执行人:孙祥金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仉永兰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洪 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 华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