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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450号

高国峰与陈顺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国峰,陈顺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峰。被执行人陈顺意。申请执行人高国峰与被执行人陈顺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柏拥军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