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河平,男。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勤红,女。委托代理人宋相祖,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等。原审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河平,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王河平因与被上诉人梁勤红、原审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河平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其以资金困难为由,申请缓交。因上诉人王河平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同意其申请并通知其在7日内交费。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上诉人王河平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河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晶晶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王佼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