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民初260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60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民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