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60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民选 搜索“”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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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60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民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