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环,天祝县某局职工。被执行人陈飞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某镇某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占环与被执行人陈飞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飞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院缴纳案件执行款20000元,其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陈飞华在兰州地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我院2016年4月18日将陈飞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00)天法永经初字第73号申请人王占环与被执行人陈飞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一案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佐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高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