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78号申请人冯明选,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芬,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舰,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潘婷,女,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明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芬、王海舰、王潘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547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芬、王海舰、王潘婷的银行存款241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