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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刑终11号

廖亚冲盗窃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廖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外号“阿霸”。因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林蔚茹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