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333-1号申请执行人顾宝勤。委托代理人袁俊、蒋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张秋燕,该××董事长。顾宝勤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镇经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前往房管、车辆等有关部门查询,了解了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镇江宏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但鉴于镇江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条件尚不成就(需等待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设附于镇江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消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外,并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种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终结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经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首峰
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
人民陪审员 纪开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百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