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2394号申请执行人贾苏,男。被执行人贾延,女。被执行人贾京,女。被执行人贾抚,男。申请执行人贾苏与被执行人贾延、贾京、贾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贾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内容分割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XX区XXXX区新XX楼X门X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六十一点一平方米)由贾苏、贾延、贾京、贾抚共同所有,其中贾苏占四分之一份额、贾延占四分之一份额、贾京占四分之一份额、贾抚占四分之一份额。
二、北京市XX区XXXX区新XX楼X门X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八十一点五平方米)由贾苏、贾延、贾京、贾抚共同所有,其中贾苏占四分之一份额、贾延占四分之一份额、贾京占四分之一份额、贾抚占四分之一份额。
三、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