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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第2394号

贾苏与贾延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苏,贾延,贾京,贾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2394号申请执行人贾苏,男。被执行人贾延,女。被执行人贾京,女。被执行人贾抚,男。申请执行人贾苏与被执行人贾延、贾京、贾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贾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内容分割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XX区XXXX区新XX楼X门X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六十一点一平方米)由贾苏、贾延、贾京、贾抚共同所有,其中贾苏占四分之一份额、贾延占四分之一份额、贾京占四分之一份额、贾抚占四分之一份额。

二、北京市XX区XXXX区新XX楼X门X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八十一点五平方米)由贾苏、贾延、贾京、贾抚共同所有,其中贾苏占四分之一份额、贾延占四分之一份额、贾京占四分之一份额、贾抚占四分之一份额。

三、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