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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444号

张明君与丁林、李朝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君,丁林,李朝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444号原告张明君,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德成,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林,农民。被告李朝兰,农民。系被告丁林之母。

原告张明君诉被告丁林、李朝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明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君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张明君负担。

审 判 长  冯玉林

审 判 员  许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