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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213号

秦世国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世国,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秦世国。被执行人杨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世国与被执行人杨军(2015)凉民初字第337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军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及案件执行费48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骏

审 判 员  杨吉寿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