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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52号

原告赵桂玲、熊宽晨、熊宽静、张秀英诉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桂玲,熊宽晨,熊宽静,张秀英,宝鸡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赵桂玲,女,37岁,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告熊宽晨,男,15岁,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告熊宽静,女,5岁,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告张秀英,女,76岁,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宝林,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新华巷24号。法定代表人权对顺,院长。委托代理人崔平川,男,52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玲、熊宽晨、熊宽静、张秀英诉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玲、熊宽晨、熊宽静、张秀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