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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162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62号原告张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志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