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62号原告张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志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雁飞 关注公众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62号原告张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志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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