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马忠有,男,汉族,1963年6月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王美华,女,汉族,1961年3月生,现具体住址不详。申请人马忠有申请执行王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6000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虽经本院采取查询、调查等执行措施,但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003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曲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