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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51号

潘德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51号罪犯潘德均,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德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2009年3月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22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德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德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累计奖励分127.72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德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德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