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仲佳,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茆圩乡庙茆路东侧。负责人郑友卫。
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江苏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0元,已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沭阳县潼东镇潼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黄海军
审判员 沈润平
审判员 章彦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永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