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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704号

吴孝涛与谢治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孝涛,谢治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04号原告吴孝涛,男,汉族,1964年4月,住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谢治均,男,汉族,1974年7月,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吴孝涛诉被告谢治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由

审判员熊伟独任审理,原告吴孝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治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5日,原告因制止谢治均不文明行为发生抓扯,导致原告左手无名指中远端骨折,2014年2月20日,经顺庆区公安局新建派出所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合计100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书面辩称:本案纠纷的引起是原告辱骂我,并先用暴力攻击我,原告受伤是其手打在门框上受伤,不是被告将其打伤。在派出所是被迫调解的,无奈之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就此事已起诉都京公司,京都公司已经赔付原告各种工伤赔偿7万余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11时许,四川南充都京港务公司员工吴孝涛、谢治均二人因谢治均倒脏水在装有菜的锅里,原告吴孝涛制止其行为时,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抓扯,被告谢治均将吴孝涛的左手无名指扭伤,致使吴孝涛的左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远端骨折。2014年2月20日,双方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新建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谢治均向吴孝涛赔礼道歉,2、由谢治均赔偿吴孝涛医疗费用等各类相关费用共计10000元整;3、经本次调解后,双方达成谅解,不得再次追究对方责任,不得再次提出赔偿要求等等。双方均签名同意调解。同日,被告谢治均给原告吴孝涛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因和公司同事吴孝涛于2014年2月15日发生纠纷打架一事,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谢治均一次支付吴孝涛人民币10000元作为赔偿,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清楚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欠款人:谢治均。2014年2月20日。约定给付赔偿款100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纠纷。另查明:2014年5月6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南人社工决(2014)121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孝涛在本次受伤中认定为工伤。经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关于吴孝涛为十级伤残。2015年1月10日,原告与四川南充都京港务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书,公司赔偿吴孝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9614.5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是在胁迫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该协议达成的赔偿内容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原告与用工单位就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对原告工伤作出的处理,与被告因侵权造成原告受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不同的民事责任,故被告以原告获得工伤赔偿,要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1万元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谢治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吴孝涛10000元。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治均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充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