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被告张丽莉,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马海明,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与被告张丽莉、马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于2016年2月20日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旭玫
代理
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于永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