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424号

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与张丽莉、马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双辽市植保服务站,张丽莉,马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被告张丽莉,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马海明,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与被告张丽莉、马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于2016年2月20日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植保服务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顾旭玫

代理

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于永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