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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辽宁省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成、冯双、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十委三十组。法定代表人郜志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才艳玲,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取,提供相关证据,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任成,男。

被告:冯双,女。委托代理人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第30号楼。负责人赵永怀,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省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任成、冯双、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区广电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范世伟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李敏、付伟参加评议,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省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才艳玲、被告任成、冯双、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赵永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大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任成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期限一年,约定月利率21‰,借款截至2015年3月末被告欠利息28560元。被告任成的借款由崔立民和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崔立民于2014年12月26日去世,所以该担保债务的义务应由其妻子冯双偿还。要求被告任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冯双和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任成辨称:被告是借款人并同意承担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还有一年半刑期,期满后被告几个月就可以偿还借款的利息。被告希望原告撤回对被告冯双及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被告冯双辩称:被告冯双不清楚担保责任,应该由任成承担。崔立民个人的民事行为被告冯双不清楚,应该由崔立民遗产偿还。

被告区广电局辩称:被告不清楚担保的事,崔立民去世之后,被告才知道崔立民给他人担保。崔立民是单位的副局长,国家机关给他人贷款投保无效,所以被告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东大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任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任成在原告东大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期限一年(从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1日),月利率21‰。被告任成的贷款由崔立民用本人的工资提供担保。经崔立民所在单位,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为担保人崔立民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任成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代扣担保人崔立民的工资。如担保人崔立民调离本单位时,负责通知原告东大小额贷款公司。被告任成借贷后,按约定偿还两笔利息1980元(其中2012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22日的利息1120元、2012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1日的利息868元)。现被告任成欠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和2014年5月2日至今的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任成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和担保人崔立民的担保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任成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任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按月利率21‰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应予调整为年利率24%。崔立民作为被告任成的借款担保人因病死亡后,被告冯双作为崔立民的法定继承人,故应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担保责任。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作为国家机关为他人贷款担保无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同时按年利率24%,向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冯双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冯双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成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任成、冯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45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世伟

人民陪审员 :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付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