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
被告:渠涛。
被告:张鹏。
被告:汪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渠涛、张鹏、汪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兵
审 判 员 卢志平
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