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马自新,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万保,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自新申请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4日依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借款41766元,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其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万保将红寺堡区太阳山镇水套村羊坊滩清水机砖厂的140625块砖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马自新,申请人马自新于2016年8月至9月将砖拉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鑫
审判员 李文科
审判员 张唯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