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73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杨国锋、徐俏。被告冯萌。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冯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