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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064号

苏美玲与王生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美玲,王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苏美玲,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生院,男,1975年2月16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生院所有的座落在张家港市廊桥美墅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