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高荣林。委托代理人陈庭福。被执行人金丰程。被执行人文月琴。申请执行人高荣林与被执行人金丰程、文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2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费862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新月
审 判 员 徐立新
代理
审判员 赵小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