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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939号

何玉山与袁吉柱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玉山,袁吉柱,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山,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袁吉柱,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袁伟,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袁吉柱之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伟有坐落在萧县黄口镇富民路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伟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黄口镇富民路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

二、上述所查封的财物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袁伟负责看管,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藏匿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社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