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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法执字第518号

曹申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申健,杜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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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离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曹申健。被执行人杜文刚。申请执行人曹申健与被执行人杜文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2015)离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文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文刚在指定期限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曹申健损失14872.53元、案件受理费371元、执行费153.09元,共计15396.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文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5396.62元��含案件受理费371元、执行费153.09元),现申请执行人曹申健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执行费153.09元已缴纳,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