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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42-3号

吕兴锋与杜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兴锋,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42-3号申请执行人吕兴锋。被执行人杜辉。本院(2014)鄂枣阳熊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兴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辉30000元收割机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