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42-3号申请执行人吕兴锋。被执行人杜辉。本院(2014)鄂枣阳熊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兴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辉30000元收割机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
吕兴锋与杜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42-3号申请执行人吕兴锋。被执行人杜辉。本院(2014)鄂枣阳熊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兴锋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杜辉30000元收割机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