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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44号

吉领与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吉领,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44号

原告:吉领。

被告: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

负责人:张雅军。

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彤。本院在受理吉领与被告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苏 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