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44号
原告:吉领。
被告: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
负责人:张雅军。
被告: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彤。本院在受理吉领与被告滦县贾官营村老吴汽车翻斗修理部、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苏 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