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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448号

梁业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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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48号罪犯梁业华,捕前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玉区法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梁业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2009年12月1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5月28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3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68.4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业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累犯情节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业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