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店支行,住所地随县殷店镇神农路。负责人李汉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殷金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单位职工。被告周亮新,农民。被告张义春,农民。被告冯小波,农民。被告刘传斯,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店支行与被告周亮新、张义春、冯小波、刘传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店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亮新、张义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