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3894号

郭某与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郭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郭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要求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由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街道舜德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