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郭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要求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由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街道舜德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徐某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