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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20号

刘翠兰与苏慧敏、路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翠兰,苏慧敏,路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0号申请人刘翠兰,女,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慧敏,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志忠,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翠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慧敏、路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331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慧敏、路志忠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