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大学文化,金昌市供水处临时聘用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