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86号(杭州景春大酒店有限公司104室)。
法定代表人:胡亮亮。
委托代理人:吕一鸣、陈波,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斌,被告张新星,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楼村7-37号。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斌、张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