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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663号

薛乃兴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乃兴,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薛乃兴,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乃兴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4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58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7.595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审判员  胡大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