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淑兰。
被执行人:晏斌。
被执行人:晏国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及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计人民币7104704.80元(其中标的款7042094.33元,申请执行费6261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涂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